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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區“合家歡 享平安”婦女兒童維權案例: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應保障

案例詳情

姜堰區洪林村周女士因家庭破裂離婚,雙方就確權面積1.12畝的人均家庭承包地權益產生矛盾。1998年二輪土地承包時,周女士家中5個人,家庭承包地5.6畝,人均承包地1.12畝,2003年9月周女士與前夫離婚,經雙方協商一致,女兒隨前夫,周女士貼生活費到18周歲。2005年6月周女士嫁到海安后沒有再與前夫聯系。因為工業經濟和農場的發展,洪林村的95%的土地被征租用,2019年10月周女士向前夫提出拿回自己1.12畝地的租金,前夫、前公婆均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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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過程及結果

周女士向洪林村婦聯求助,村婦聯主席迅速主持召開婦女議事會。經婦女議事會商議,決定分頭上門做前夫和前公婆的思想工作。經過調解,最終前夫、前公婆同意,從2019年開始每年給周女士1.12畝的土地租金1120元,并交村委會見證協議,問題得到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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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啟示

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一直是婦女維權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農村婦女因婚嫁而導致土地承包權及相關經濟權益受侵害的現象時有發生,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護法》等國家法律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進行了立法保護,婦聯組織也一直在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上做了大量工作,但仍然存在不少侵害農村婦女合法權益的糾紛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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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議事幫助群眾從法律層面厘清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村人人享有的最低生活保障性權利,是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的權利屬性,引導群眾認識到家庭成員中女性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并不因婚姻關系改變而改變,女性只要未明確放棄該項權益,仍享有承包土地經營權,從而有效保護了離婚婦女的合法土地權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法律鏈接

■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p>

■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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